充分调动金融市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发布时间:2019-02-18      作者: 转载: 21世纪经济报道    分享到:

日前,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公布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认为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在去年,中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民营企业经营环境需要改善的事实,尤其是在防风险背景下融资难的问题。应当说,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难题。它反映了长期以来,民营经济面临各种隐性壁垒,无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与民营企业在经济中发挥的地位相比,获得的金融资源支持明显较少。

出现这个现象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地方政府、国企与地产业获得了太多信贷资源,从而产生挤出效应,地方政府长期预算软约束,国企也存在银行资金输血的僵尸企业,都拥有政府信用兜底的刚兑保障,这导致流向民企的金融资源变少变贵;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监管以及机构内部的机制约束,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再加上民营企业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服务成本高、风险大,因此,金融机构也没有动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

此次发布的《意见》主要是解决后一个问题,要求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意见》解决这些难题的安排和部署主要分两部分,即政策层面与机制层面。

政策层面要求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作出一系列的安排。比如要求实施差别化货币信贷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等等。其次,要求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等等。在这领域的制度创新包括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等。

此外,《意见》还继续要求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等等。

应当说,政策层面的安排在过去一段时间早已经进行了部署和执行安排,在机制方面,则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比如要求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这个要求的麻烦之处在于无法量化管理,主观性比较强,毕竟商业银行更多的需要考虑自身的利益。

《意见》也要求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这个容易做到。但“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则是难以量化的指标。

此外,一个具有突破性的要求是“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应当说,中国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确存在过度依赖抵押担保,中小微企业缺乏抵押物,降低了获得信贷的能力。过度依赖抵押担保相当程度上是具有政府信用担保的融资过多,使得金融机构在分配金融资源时对中小企业比较强势形成的,也是内部考核机制的产物,应该予以纠正。

应当说,机制方面的改进措施各自单独评价是十分有针对性的。但是,当它们组合在一起后,需要警惕“共振效应”。比如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免抵押)、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以及民营企业贷款比重进一步提高,这三个要求如果同时推进可能放大风险,因为分别在信贷总量、不良比例以及信用三方面同时放松。

这种针对民企的信贷投放的宽松,也必须警惕民企的质量和诚信问题。目前A股已经暴露很多民企财务造假等现象,而中国社科院对2016年3157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100家综合质量排在约前30%之内的企业进行评价,发现公司质量整体平均得分为58.20分,质量较差,这些还都是能够挂牌的公司。因此,《意见》提出企业要主动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但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还存在较大的空白,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