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废止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4-12      作者: 转载:通航在线    分享到: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关于通用航空方面,国务院决定废止《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行政法规有的制定年代较为久远,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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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
六、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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